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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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6 一、被告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100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4万元利息应予扣减。); 三、被告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13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