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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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6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柳州市吉喆贸易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11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柳州市吉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由上诉人***负担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柳州市吉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78元,由上诉人***负担19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