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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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024民初77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陆毅,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 代理人:韦熠,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德保县创和鑫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以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 代理人:陈家桦,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日 开庭日期:2020年8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物和赔偿经济损失22116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签订《红砖厂承包协议》(合同编号2020-001号)前,提前于2020年1月8日签约了《附加协议》,约定: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前转账给被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020年2月1日前转账给被告第一期承包租金112500元,合计人民币212500元。如在2020年2月1日前被告未收到此全款则双方签订的《红砖厂承包协议》无效。因在2020年1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曹以兴已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20年1月22日,原告再转账给被告法定代表人曹以兴80000元,曹以兴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共计100000元,该款项作为原告付给被告的履约保证金。2020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红砖厂承包协议》后,原告要求被告清点相关资料和设备移交给原告,后原告再按《附加协议》约定交付给被告第一期承包租金112500元,但被告不愿意清点设备移交给原告,而要求原告首先交付承包租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又因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合同》搁置不能履行。按《合同》第七条合同解除情形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这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红砖厂承包协议》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以及财物和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告法定代表人曹以兴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证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1.原、被告签订的《红砖厂承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自动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原告是否继续支付租金;2.根据协议第五条第5项的的约定,原告应当先交租金后使用,但原告仅仅交了履约保证金,一直没有缴纳租金,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承包经营权;3.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和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合同签订后,红砖厂已经发包给原告经营,为经营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原告运到厂中的铁棚架也是由原告自己控制,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扣押,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原物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原、被告经磋商,就被告所有位于德保县中列屯的红砖厂发包给原告经营达成初步协议,并拟签订编号为2020-001的正式合同。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双方于2020年1月8日提前签订一《附加协议》约定:原告同意按拟签订正式合同的约定,于2020年1月22日前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2020年2月1日前将第一期承包租金112500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如被告于2020年2月1日前未收到上述款项全款,则《红砖厂承包协议》(2020-001号)签订无效。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曹以兴于2020年1月5日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同意该款项可以抵作履约保证金,故原告通过李和金于2020年1月22日将80000元再转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曹以兴账户,即视为交完1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2020年2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红砖厂承包协议》(2020-001号),但双方就先交租金还是先移交红砖厂相关资料和设备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原告一直未将第一期租金112500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2020年7月8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除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其于2020年3月3日运铁棚架等物品到厂的损失22116元,并返还已运到厂的物品。 本院意见: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包括《附加协议》和《红砖厂承包协议》(2020-001号)两部分,根据《附加协议》的约定,该合同属附条件的合同,即“如被告于2020年2月1日前未收到上述款项全款(指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和第一期租金112500元),则《红砖厂承包协议》(2020-001号)签订无效。”由于原告未按约定于2020年2月1日前将第一期租金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故双方于2020年2月1日签订的《红砖厂承包协议》(2020-001号)因条件已成就,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因本案《红砖厂承包协议》(2020-001号)于2020年2月1日签订,而签订当日即因原告未履行交付第一期租金而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前(含当日)双方都未造成损失,故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至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系合同当事人自己造成,应当自行承担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和赔偿经济损失费22116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广西德保县创和鑫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742元,依法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负担248元,由被告广西德保县创和鑫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23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建站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茜尹 书记员周璇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