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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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

三、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向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5.877197万元租金后三十日内,由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向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转移以下设备:1.数控卧床一台(生产厂家:星火机床,型号:M1450B*3000),2.数控立式车床一台(生产厂家:台湾油欣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型号:VL1600ATC+C),3.铣齿机一台(生产厂家:普法特,型号:2000)。

四、驳回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220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42281元,由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承担34640.5元、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承担346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270元由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承担48135元、由洛阳国舰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承担48135元。执行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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