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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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含被告***、***出具的《共同借款承诺书》)、《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及罚息(已付利息3337.02元予以扣减); 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