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龙港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76846.85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454元,由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417.8元,由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036.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元,由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454元,由江西山湖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417.8元,由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0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