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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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城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阜城县弘盛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17638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阜城县弘盛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411561.5元。 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城县供电分公司负担1452元,被告***负担3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