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省保定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河北省保定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6月7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扣除被告已付利息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被告***、***、保定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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