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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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涞水县明义镇丁家洼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占地损失款1031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均由涞水县明义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