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由本诉被告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给本诉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1.9687万元,并承担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由反诉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款项81万元。四、以上款项品迭后,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由四川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承担支付责任;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变更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扣留工程款39.60万元及利息(其中33.6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6.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撤销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即五、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领取以上款项时,开具所领工程款项10409687.7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六、驳回本诉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反诉原告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领取本案工程余款时,应向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开具本案工程款11219687.79元的相应增值税发票; 五、驳回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890.00元,由上诉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4000.00元,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90.00元;反诉费9945.00元,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上诉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59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2.00元、反诉费10024.00元,由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51.00元;上诉人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21225.00(包含反诉费10024.00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