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9民初150号 原告: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30日,住***。 原告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盛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舒晓红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