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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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被告四川博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从2016年1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及被告四川博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