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川1524执65号

长宁县金柯时光影院有限公司、重庆金柯时光影院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与长宁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宁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0)川15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1018800元(赔偿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2588元。

向长宁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联系人:高涛联系电话:08318789060本院地址:四川省长宁县泽鸿路二段327号邮编:6443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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