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91652883301000)于2019年10月12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借款本金180028.18元及利息5514.64元(利息包含正常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继续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律师费3000元。 四、如***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对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8幢12层1224室房屋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对本判决书二、三项确认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0.86元,减半收取计2035.4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