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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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恒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18800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施救费费1000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赔付的三者损害赔偿费3146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15126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沭县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663元,由原告***负担338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002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