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返还贷款本金9,833,333.73元、利息145,015.78元、罚息(含复利)2,458.69元(暂计至2020年9月22日,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32.8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45,832.8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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