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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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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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572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施救费6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三者损失372471.9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430309.9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澳龙城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3877元,由原告***负担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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