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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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19656.04元;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16216.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为1073元,诉讼保全费959元,合计为2032元,由原告***负担1281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负担751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有限公司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75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