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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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88786.33元、利息2317.27元、手续费(含分期手续费)18853.7元【上述款项暂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含分期手续费)按银行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起归还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含分期手续费)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负担1246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