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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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广州亚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240794.7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0794.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亚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相应款项交本院转原告广州亚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