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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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蒙阴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444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临沂罗庄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蒙阴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吉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郎中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怀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蒙阴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董明君 审判员陈黎明 人民陪审员吕全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晓莹 书记员王贝贝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