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的项损失1800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的损失195516.9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的损失9287.0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的损失488.79元,被告四川理想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品迭垫付款、案件受理费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向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支付344193.71元、向被告***支付31323.2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向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支付9287.05元;

六、驳回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3.00元,由原告蒲冬梅、张诗曼、张诗婷、张荣体、肖运华负担505.00元,被告***、四川理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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