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鸿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30,775.63元;

二、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鸿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130,775.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标准,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成都市鸿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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