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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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借款本金690745.4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802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环翠路140号院4号楼1单元2层20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8元,减半收取计5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