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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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2199.32元及暂计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4513.6元、罚息4932.17元、复利535.14元(自2021年3月5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52199.32元、利息451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6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案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但因被告没有财产可供保全,故财产保全费全额予以退还。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636.5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