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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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泓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南宁泓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机、升降机租金3093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南宁泓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2019年5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6185元(往后按年利率24%以实际所欠租金为基数另计)。 案件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计316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支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