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银(2019)珠快信字(佛山)第00401号《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的贷款本金83254.29元、利息4653.11元、罚息135.91元、复利65.18元,并从2020年5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以本金计算的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包括罚息)计算的复息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51元、财产保全费878.4元,合计1863.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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