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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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永兴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5民初741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春县永兴建材经营部货款775,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5,2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永春县永兴建材经营部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一审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7.5元,由***、***负担20,000元,永春县永兴建材经营部负担4,517.5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6,499元,由永春县永兴建材经营部负担6,499元,***、***负担10,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6,037元,减半收取8,018.5元,由***、***负担7,000元,永春县永兴建材经营部负担1,018.5元。对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永春县永兴建材经营部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本院与一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