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22750元,利息36554.17元,共计259304.17元以及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本金222750元,年利率4.25%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计2742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