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乾宸房屋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贵阳花溪孟关改貌集中安置点第C2栋2单元6层1号房屋;

二、本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空贵阳花溪孟关改貌集中安置点第C2栋2单元6层1号房屋归还给本诉原告***;

三、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本诉原告***返还过渡费8,265.84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负担503元,由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400元,由***负担1,200元,由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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