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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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06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列相应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