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84413.53元(186862.53元-2449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174413.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千祥支行62×××77账号。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共计2449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700元,余款7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千祥支行62×××77账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6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