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透支本金56796.54元、分期手续费151元、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的利息13378.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6796.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抵押物即***名下号牌为粤C*****的小汽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85.84元,被告***负担155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5-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