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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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河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范围内书面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书面致歉内容需经本院确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