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河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范围内书面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书面致歉内容需经本院确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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