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孙元兰(公民身份号码:3723311963××××××××)提供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高青县房权证高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高青县社保中心应支付马金花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在90203.36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22.00元,由申请人***、***、孙元兰、赵梦航、赵宗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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