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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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瀚贸易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0122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67075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算,67075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算,67075元自2020年12月16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