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462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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