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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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3415); 二、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号:350677008-2012-20161038127);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8号旺辉江景名苑1幢19层1905室房屋返还给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登记业务宗号为101609080018)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南房预字第××号); 五、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借款本金501345.80元(截止至2019年9月29日),并支付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501345.80元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号:350677008-2012-20161038127)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于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之日起十日内,与***共同协助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8号旺辉江景名苑1幢19层1905室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预告登记号码:闽(2016)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21号]; 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垫付的借款利息46212.58元、罚息38.04元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代偿的借款利息和罚息(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实际扣划金额为准); 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2048.90元; 九、驳回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6元(已由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6118元,由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3元,由***负担5285元。案件受理费4407元(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