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出租委托合同》解除。 二、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房屋(包括所附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中所载明的设备)返还原告***。 三、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每月人民币335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房屋(包括所附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中所载明的设备)返还原告***之日止的租金(使用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古里支行,账号:62×××79)。 四、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7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古里支行,账号:62×××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8元,由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