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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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