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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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615); 二、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NYAA2016YJ003);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登记业务宗号为101602290034)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南房预字第××号); 四、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借款本金339448.88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1日),并支付从2019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339448.88元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号:JNYAA2016YJ003)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之日起十日内,与***共同协助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预告登记号码:南房预字第××号); 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垫付的借款利息(含罚息)15756.81元及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代偿的借款利息和罚息(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实际扣划金额为准); 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8600元; 八、驳回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5.50元(已由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4597.75元,由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5.30元,由***负担3752.45元。案件受理费3196元(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