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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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7.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O2O年5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0元,被告***负担189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