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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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华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租赁费110,0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以1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清结;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00元,由被告***、四川华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