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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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87738.58元,并支付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按双方《兴业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条款》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计217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