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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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闽048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62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 因***未履行生效的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闽0481民初40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元及代垫的诉讼费25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40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陈祖军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慧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