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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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撤销(2019)冀1181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借款77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利息以7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按照年利率7.975%计算)。 三、被告河北兴元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其厂房、土地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兴元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6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再审诉讼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