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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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对被执行人耿旭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581号瑞城B-3号住宅楼-1-10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2148号)的抵押(他项权证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835号)。 二、解除张立朝对被执行人耿旭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581号瑞城B-3号住宅楼-1-10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2148号)的抵押(他项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817号)。 三、将被执行人耿旭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581号瑞城B-3号住宅楼-1-10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2148号)归赵现稳所有。 四、买受人赵现稳(身份证号130122197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