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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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2900元; 二、被告刘海滨偿还原告刘威利息(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