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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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聚天海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93238.3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原告***自愿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