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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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3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136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0元,由原告***负担25785元(已付),由被告***负担1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